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

发布日期:2015-06-23 11:45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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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第二十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2.《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70号):“各市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标准和规划,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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