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1-00546 主题分类: 工业_交通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8
发布机关: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040001
标  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4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4号

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 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根 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发〔2020〕6 号), 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我市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 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 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注册地址为济南,以促进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为目标,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 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 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 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 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拥有可提供给小型微型企业入驻的载体面积不少 于 3000 平方米,基地内中小企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

(二)基地实际运行时间 1 年以上(以目前入驻企业时间最 久的时点为准),申报主体与运营主体一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信用良好。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 30 家以上,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引 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4 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 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 20%。

(六)基地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保 证措施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台账清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 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 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 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 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 团队 30 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 开业指导、兴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提供创新研发、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 的支撑,围绕基地内主导产业搭建或配套相应设备、设施,或向 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转移、 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信息化应用等 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 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 200 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围绕基地企业需求提供行业展销、峰会、 论坛等活动信息,并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 品推介与交流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 作对接,每年组织各类活动 4 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对接、 投融资推介等服务, 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上, 或组织融资对接活 动 2 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发展战略、财 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 上。

(八)其他服务。 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管理体 系认证、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 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 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 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 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 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区、县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一)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材料;

(五)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 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 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根据 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 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 推进力度, 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并给予引导和扶持,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 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 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 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示范基 地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报所属区、县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 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 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省级相关 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 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5月1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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