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1-000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040001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4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6 号), 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向更高水平发展,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认定公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注册地址为济南,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为目标,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市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拥有可提供给小型微型企业入驻的载体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基地内中小企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

(二)基地实际运行时间 1 年以上(以目前入驻企业时间最久的时点为准),申报主体与运营主体一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

(三)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30 家以上,从业人员300 人以上。

(四)基地内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引

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4 家。

(五)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工作量的 20%。

(六)基地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管理制度健全、服务台账清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 团队 30 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兴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提供创新研发、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撑,围绕基地内主导产业搭建或配套相应设备、设施,或向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信息化应用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 200 人次以上。

(�)市场营销。围绕基地企业需求提供行业展销、峰会、论坛等活动信息,并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交流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对接,每年组织各类活动 4 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投融资推介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上,或组织融资对接活

动 2 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上。

(八)其他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管理体系认证、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15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服务内容均需在基地服务台帐中体现。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力求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通过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入驻企业和引入合作性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证明材料;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申报基地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依据基地的申报材料, 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能力和成果绩效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研究确定初步认定结果,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按程序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力度,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报所属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示范基地,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命名:

(一)弄虚作假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 年4 月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5月1 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7 号) 同时废止。




详细内容请点击下载:

济工信中小企业字〔2021〕4号.pdf


济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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