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三、出台目的
推动济南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四、指导原则
鼓励创新、开放包容、确保安全、统筹推进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加强测试与示范应用服务保障,逐渐开放道路测试区域,积极推广示范应用。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六、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共同设立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与示范应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抓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与示范应用区域规划建设管理、测试组织实施及安全管控,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
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安全员)及车辆
道路测试主体
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示范应用主体
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安全员)
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
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
八、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申请及审核流程:
1、向联席会议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测试申请材料。
2、专业机构组织完成相关测试及材料初审。
3、联席会议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车检测,论证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4、联席会议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5、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测试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九、示范应用申请与审核
申请与审核流程:
1、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席会议提交申请材料。
2、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受理、审核示范应用申请,为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示范应用通知书。
3、示范应用主体凭示范应用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联席会议
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并依规进行上报。
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
应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首先停止相关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并向联席会议申请变更或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应每6个月向联席会议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
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除通知书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
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或“自动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将撤销测试通知书:
联席会议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对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数据、存在违规操作的,联席会议应取消其测试资格,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一、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联席会议。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联席会议应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十二、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制造与装备产业处
联系人:王永强
咨询电话:0531-51705721
-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