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2-0074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6-21 发布日期: 2022-06-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040002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工信服务体系字〔2022〕1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莱芜市支行、各银行:
为健全完善全市应急服务体系,规范运营我市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 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 号)文件精神,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人行莱芜支行,对有效期满的《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及时帮助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支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 号)、《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 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贷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微利市
场化运营。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转贷引导基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扩大其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需求。
第三条 转贷引导基金主要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信用良好,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如遇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转贷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来源,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济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市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转贷管理平台),在推进小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转贷引导基金的管理;
(三)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转贷服务机构;
(四)按季向推进小组报送转贷服务情况;
(五)推进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转贷管理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转贷管理平台与合作金融机构应书面明确合作方式、服务流程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服务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服务机构是指同转贷管理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参与转贷服务的区县政策性转贷服务机构和社会资本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类企业;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制度,配备专业运作团队;
(三)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县政策性转贷服务机构要求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以上,实缴到位。社会资本机构要求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 亿元(含)以上,实缴 5000 万元以上,持续经营 2 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济南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在税务机关依法登记纳税, 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转贷引导基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服务。
第十一条 单笔转贷额度最高 5000 万元(含),其中转贷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 40;单笔转贷额度超过 5000 万元,最高
按 500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转贷服务机构和企业自主决定使用费率,但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 0.8‰/天。单笔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同意续贷且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合作金融机构因过失或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且不因企业申请使用转贷服务而降低该企业评级。
第十三条 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政府出资的转贷引导基金不承担风险,其收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剩余部分归转贷服务机构所有。
第十四条 加强省市转贷资金和业务协作,提高我市转贷资金规模和服务能力。实施转贷服务不影响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申报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非我市企业发放的贷款,转贷引导基金不予出资支持。转贷服务机构可以自有资金提供服务并承担全部风险。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转贷资金的企业, 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七条 转贷引导基金收益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7〕5 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工作推进小组名单
附件
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工作推进小组名单
组 长:汲佩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党组书记 局长副组长:
徐 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副局长
王传秋 市财政局副 局长
郦 弘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副 局 长
王 刚 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工会主任
刘登振 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副行长
成 员:董宜昌 市财政局 处 长
张志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处 长
任会霞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处 长
孔 源 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调研员
张 莹 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科 长
王业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处 长
毛明辉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主任
推进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来源,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小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推进小组决定的各种事项。张志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实施办法》济工信服务体系字〔202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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