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局各处室:
现将《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1: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 3700000207016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年4月省政府令第224号,2014年10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
3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 3700000207010 | 相关企业有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但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晰、信息不准确,通过记录无法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事项的不予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2: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 3700000207010 | 相关企业有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但相关记录保存未达到保存年限要求(如二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要求保存三年,检查时企业相关记录缺失未达到时限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事项的,予以警告,并处罚金1000-500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劝导示范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3: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 3700000207010 | 相关企业未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按时完成整改,从轻处罚,予以警告,处罚金5000-1000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行政指导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4: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雪莹 联系电话:51705749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处罚 | 3700000207010 | 相关企业未保存、移送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提出限期责令整改。相关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未限期完成整改,并仍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对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并处3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约谈 失信惩戒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预警提示、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