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6-6200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9-18 发布日期: 2026-09-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济工信装备字〔2026〕7号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JNCR-2026-0040001 有效性: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有关工作要求,推进全市智能工厂规范化建设,加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有关工作要求,以智能制造为主线,构建与济南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导向明确、层级清晰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和鼓励全市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智能工厂,是指通过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探索应用工业智能体,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内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逐步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集成贯通和综合优化,全方位变革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的制造工厂。
第三条 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智能工厂从低到高分为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开展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实现多环节质效提升;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全环节集成贯通和智能化创新升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
第四条 智能工厂培育和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
第五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梯度培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推荐等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智能工厂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智能工厂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自愿开展各级智能工厂建设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配合开展现场抽查、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济南市基础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基础,产品在质量、性能或服务模式上具有显著优势。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
(三)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的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
(四)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自主可控或合规授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应符合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六)基础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七)申报的智能工厂已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八)申报智能工厂的主体,应满足最新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关于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鼓励人工智能技术与工厂创建的各个环节融合应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关于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安排,下发通知组织申报,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对照通知要求自我评估,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统一推荐上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发文予以公布,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开展动态管理。被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市、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推广经验,带动相关行业或产业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所在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被依法终止或无法正常经营;
(三)发生较大(含)以上环保、安全、质量等事故;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作出撤销智能工厂称号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企业拟撤销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企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企业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第十二条 被撤销智能工厂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经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更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申报材料、绩效指标等,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文件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