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2-0075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0-27 发布日期: 2022-10-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040004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工信服务体系字〔2022〕3号 有效性: 失效
济工信服务体系字〔2022〕
关于印发《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技能高超、结构合理、具有工匠精神的技能型人才队伍,为工业强市建设提供有效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并对已认定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公共实训工作有效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主体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相关业务,依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院校和协会等;
(二)围绕工业强市发展战略,聚焦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具有特色优势和优质资源,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申报主体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文件相关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完全可控的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400平方米,有满足实训要求的消防、通风、照明、控温等设备;布局具有职业技能特色,体现人性化要求。
(二)与4家或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有实训协议。实训过程能够对接企业生产过程,实训项目能够对接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标准。
(三)与4家或以上院校、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等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单位积极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课程开发、教学和技术服务等。
(四)实训方向围绕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应用,基地建设包含完整配套的核心课程体系,以支撑软硬件一体化教学环境需求。在开展公共实训的同时,能承担新职业(工种)的建设开发、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工作。
(五)拥有一支较高教学水平、较强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专(兼)职实训教师队伍,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高级技能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比应不低于40%。
(六)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实训事宜,实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专业工艺守则以及实训人员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权责明确。
(七)企业年实训总人数不低于4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80人;院校年实训人数不低于15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300人;协会年实训人数不低于800人,其中对外提供实训服务不低于150人。
(八)培养获得过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称号领军型技能人才或评聘有特级技师、承办过市级以上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及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实训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认定。
第五条 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请公共实训基地须提报以下材料:
(一)《先进制造和数字经济公共实训基地申报书》;
(二)实训项目设置、经费保障、设备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开展和校企合作等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三) 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运行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流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由区县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的公共实训基地申报。各申请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报送至区县工信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县工信部门初审后,将纸质、电子资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予以协助。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领域公共实训基地”。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资金,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再次认定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区财政按照1:1分担。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工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县公共实训基地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确保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有序推进、达到实训效果的优质高效的目标。
第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的取消其认定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实训基地资格的;
(二)采用虚假手段,联合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套取政策资金的;
(三)工作执行不力,启动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培训工作的;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联系电话:0531-51705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