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3-0067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有效)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工信字〔2023〕2 号 有效性:
(有效)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信息化与数字经济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工信字〔2023〕2 号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打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的要求,根据《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形成《济南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暂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与数字经济处,51702617)



 

济南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数字经济引领战略,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打造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的要求,修订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以下简称“两化融合贯标”)是指贯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推动和实现数据、技术、业务流程、组织结构四要素互动创新和持续优化,获得可持续性竞争优势。

第三条  按照与时俱进、导向鲜明、有效激励的原则,实施分档奖励,引导企业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 23006-2022)等标准体系,逐级进行融合发展能力建设,推进两化融合迈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和更高水平。

第二章  奖励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新型能力分级要求》(GB/T 23006-2022)等标准体系进行分级评定,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评定,首次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等级升级的企业享受分档级差奖励。

(二)对未执行分级评定,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基础版证书的企业,参照A级证书进行奖励。

(三)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已兑现的贯标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方式

项目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所需资金采取市、区县5:5共同承担的形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申报主体已按照相关要求向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两化融合贯标备案。

(四)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和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材料审核

(一)区县初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和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区县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意见。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励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下达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区县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达的奖励资金计划连同区县承担资金及时全额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两化融合贯标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以及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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