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3-0027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5-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一编号: JNCR-2023-0040001
- 标题: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工信电子字〔2023〕1 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营造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生态,提高集成电路基础设施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现将《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营造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生态,提高集成电路基础设施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以集成电路产业细分链条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人才聚集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集成电路材料、设计、制造、封测、装备等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明显、创新能力较强、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集聚区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以骨干龙头企业所在地为中心进行辐射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集聚区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并对已认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集聚区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第(一)、(二)、(三)、(四)基本条件,并满足(五)、(六)任一条件:
(一)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有完整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符合所在区县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集聚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且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纳税违规行为。集聚区可以是单一楼宇,也可以是同一片区内的楼宇群。
(三)集聚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技术服务,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集聚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EDA研究开发工具、试验验证、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引培训、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四)集聚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相关产业领域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累计不少于10项;集聚区主要骨干集成电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五)集聚区规模效益明显,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集聚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认定当年应不少于5年。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若产值效益突出,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度集聚区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5亿元/万平方米(集聚区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集聚区占地总面积),集聚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3万平方米。
(六)集聚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已建成的集聚区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集聚区入驻集成电路企业不少于10家或集聚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度达到5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集聚区,区内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区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六条 近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聚区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集聚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四)集聚区产业规划、建设规划(需经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五)集聚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清单。
(六)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七)集聚区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含集聚区集成电路公共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八)集聚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有效发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登记证书。
(九)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评审流程:
(一)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集聚区申报,进行初审并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报送至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材料核查,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
(三)对通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并公示后,认定为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
第四章 管理和复核
第十条 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辖区内集聚区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负责定期报送集聚区入驻企业清单、发展情况总结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认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集聚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对复核不合格的集聚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原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复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集聚区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度第一次复核应保持在50%以上,以后该比例应逐年提高,在连续三次复核后该比例应不低于60%。
(二)产业配套能力。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应在认定后一年内按照集聚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的提升建设方案,逐步完善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集聚区管理制度。集聚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集聚区管理制度。集聚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信息化建设。集聚区环境保护监测、安全生产监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信息化设施较为完善,集聚区主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创新能力提升。集聚区入驻集成电路企业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不少于5件,有效相关产业领域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累计不少于10件,且逐年提升,在连续三次复核后保有量不低于20件。
(七)区域品牌建设。集聚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认定文件。
(一)拒不参加复核。
(二)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要求。
(三)集聚区使用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具备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基本条件。
(四)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集聚区资格的;
(五)采用虚假手段,联合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套取政策资金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集聚区产权、主导产业等事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发〔2022〕3号)“三、政策措施”的第(一)条、第(二)条落实。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
联系电话:0531-51702621
0523济工信电子字〔2023〕1号.doc
0523《济南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济工信电子字〔20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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