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及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3〕260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一)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后择优推荐。
(二)复核评价工作
1.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附件3)。
2.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2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2年会计报表填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请提供名称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管理办法》,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一)认定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荐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明显成果的企业申报,企业基本条件参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推荐报送。
(二)复核评价工作
1.复核评价范围为2020年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附件7)。
2.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2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2年会计报表填写。发生更名或重组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请提供名称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三、材料报送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请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12日前将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汇总表及申报材料(附件1、2,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两份)、复核评价材料(附件4,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两份)与推荐文件报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请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12日前将申请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汇总表及申报材料(附件5、6,电子版材料一份)、复核评价汇总表及材料(附件8、9,电子版材料一份)与推荐文件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丽丽 电话:51705745
附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