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5-0038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1-28 发布日期: 2025-11-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发文字号:
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济南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
随着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传感识别、通信等前沿技术的飞速迭代,功能型无人车技术日趋成熟,在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领域持续释放巨大应用潜力,已成为未来城市智能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功能型无人车的推广应用,有助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与运行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升级公共服务质量。为立足我市发展实际,规范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探索多场景落地路径,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本《管理办法》,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指导依据。
二、《管理办法》的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无人驾驶试点工作方案(2025-2027年)》《全省域城市末端无人配送试点建设方案》等文件要求,参照北京、上海、武汉参考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经验,结合全市物流配送、环卫清扫等场景需求制定。同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确保政策公开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三、《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
构建并不断完善城市无人驾驶体系,高标准建设无人驾驶配套设施,先行先试探索成熟可行的商业化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全市探索布局无人驾驶+智慧物流、无人驾驶+智慧环卫、无人驾驶+场景测试等无人驾驶应用场景。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首先清晰界定了功能型无人车的核心定义与适用边界,明确其特指搭载自动驾驶、传感识别等先进技术,用于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特定场景的智能装备,覆盖城市道路内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全场景。为兼顾道路交通的安全性与通行效率,办法建立了科学严谨的管理机制,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由各区县(功能区)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前期材料审核与资格初审,通过后向市级推荐,经市级各管理部门联合复核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同时,办法明确通过公开征集并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技术检测、数据核验、安全评估等专业服务,并承担全程运营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在科学规范的框架内安全推进。
在责任体系构建方面,《管理办法》强化全链条责任界定,明确运营主体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细化规定其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全程监控系统(含实时数据传输与远程接管功能)、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及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防可控。针对安全员管理,《管理办法》区分远程安全员、现场安全员等类别,明确各类安全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等资质条件。同时,《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准入管理与运行标准:明确功能型无人车需满足自动驾驶等级、环境感知精度、故障应急响应等核心技术条件,申请时需提交车辆检测报告、运营方案等完整材料;针对物流、环卫等特定车型,明确了参照标准和行驶速度等,划定禁止性情形,实现管理流程闭环。
此外,《管理办法》聚焦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这一核心环节,建立全流程应急处置机制:要求运营主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停止运营、保护现场、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取证。同时,办法明确了生效时间与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为2年。
四、与上级政策异同点
功能型无人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尚处于先行先试、探索实践的关键阶段。为此,《管理办法》立足济南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创新推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双重管控机制,以实现安全有序推进、全程风险可控的核心目标。在安全保障层面,《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远程安全员与现场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边界,通过“远程监控+现场值守”的双重防护模式,确保车辆运行全程处于有效掌控,既保障功能型无人车自身安全通行,也维护整体道路通行秩序。针对物流配送、环卫清扫等不同应用场景,《管理办法》细化了对应的自动驾驶装备技术标准,从硬件层面为道路通行顺畅提供支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细则,规范了交通违法及事故的处置流程,为功能型无人车的合规化探索筑牢制度保障。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
咨询电话:0531-51705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