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5607983059/2025-0041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6-08 发布日期: 2025-06-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工业是经济发展的“压舱石”,空间载体则是工业发展的“硬支撑”。2019年以来,我市稳步推进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印发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推动了一批优质产业空间载体接续落地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要素资源保障,为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使用质效,充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工业标准厂房高标准管理、高水平运营和高质量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保障。
二、决策依据
《规范提升开发区标准厂房助力高质量招商引资的实施方案》(鲁商字〔2024〕110号)、《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
三、出台目的
为接续推动我市工业标准厂房政策实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使用质效,充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市工业标准厂房高标准管理、高水平运营和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优化工业发展的生产力布局,推动“13+34”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是政策定位与管理原则。工业标准厂房是指按照统一标准集中规划建设的工业用途空间,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制造活动。项目实施需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准则:合理规划,严格在符合规定的产业园区内安排;全程严把质量,从建设到运营实施全链条监管;按需推进,重视前期产业定位,防范空置和债务风险,对现有厂房空置较多、项目储备不足的区域,一般不再批准新建。
二是分类施策推进。对存量项目,区分已建成、在建、批而未建三类,分别以去库存促招商、保进度解难题、分类清理盘活为重点推动处置;对增量项目,实行总量严控,原则上仅支持重点及有明确产业导入的项目;强调产业导向清晰,新建项目主导产业面积占比不低于60%。
三是分类管理措施。针对已存在的项目,将根据建设进度分类处理:对已建成项目重点推动招商去库存;对在建项目加强协调保障进度;对手续已批未建项目进行清理盘活。对于新增项目,严格实行数量控制,主要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及产业方向明确的申报;同时要求新建项目必须突出主导产业,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60%。
四是规划与建设规定。提倡建设四层及以上配备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项目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设有明确标准,允许建设一定规模的办公、生活服务配套用房,并须合理设置停车区域。
五是用地保障政策。新供应土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价格根据企业自持厂房比例实行分级调整。现有工业用地若符合规划,可申请转为标准厂房用地。符合条件的项目还可申请市级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六是项目运营要求。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思路,针对新项目如何申请、入驻如何申报、分割转让的要求、后续运营的方向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路径。
七是全流程监管服务。围绕项目申报、企业进驻、厂房分割转让、招商运营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具体办理路径与要求,推动项目从落地到达产的全周期服务与管理。
八是监督与动态管理。建立市区(开发区)协同监管机制。对获批后两年内未动工、擅自变更产业或规划的项目,原批复意见将自动作废,须重新申请报批。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相比,新政策主要在规划指标、分割转让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一是土地利用效率要求显著提升,容积率下限从1.0提高到1.2(多层标准厂房为1.5),明确限制低效开发。二是配套规模同步收紧,配套设施面积上限由30%降至25%,凸显“为生产服务”的本质属性;三是分割转让要求更加精细,明确了分层800平方米、按幢3000平方米等最小单元控制,有效防范产权过度碎片化的风险。
六、关键词诠释
(一)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指建设主体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自持或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以工业为主的产业项目。
(二)分割转让: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三)自持比例:指建设运营主体必须自己持有(而非全部出售)的厂房面积占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咨询电话:0531-51705743
相关阅读